各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亚洲通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当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各教职工2020年能够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务必在2019年12月31日前,按照附件的说明,进行操作。如有疑问,请及时与财务处周丽萍联系,联系电话:88168102。
附件: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操作说明.docx
财务处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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