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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洲通组织学习《亚洲通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通知
 
通讯员:校纪委(监察专员办)       审核:陶应军       责编:刘涛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0-02-17 22:08:06
 

各党委(总支),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亚洲通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2020年2月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亚洲通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指出,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贯彻依法依规、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

《决定》强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决定》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

(一)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与患者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主动向单位或者村(社区)报告,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医学观察,服从管理;

(四)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人员聚集活动;

(五)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六)服从政府依法采取的其他防控措施。

《决定》明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不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隐瞒病情等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服从政府依法采取的其他防控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拒绝或者擅自脱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

(二)未落实疫情报告、信息公布制度,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未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四)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实施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依法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以及有其他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

请各党委(总支),各部门、单位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严格执行校纪委(监察专员办)《亚洲通严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纪律的通知》的同时,加强对《亚洲通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学习宣传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师生员工正确把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原则,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坚决守住底线,不越红线,不折不扣落实上级党委和亚洲通亚洲通疫情防控各项部署。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将坚持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纪法分开要求,建立快转、快查、快办、快处机制,认真处置相关信访举报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纪律保证。

附件: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亚洲通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见http://www.jsrd.gov.cn/sy/xw_syxw/202002/t20200208_520050.shtml



纪委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

 
来源:校纪委(监察专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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